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鹿城区大孵化器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鹿城区大孵化器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孵化育成体系构建与区域重要科创高地建设,加快双创载体提质扩面,加速创新主体培大育强,提升创新孵化生态,特梳理集成我区大孵化器集群发展若干政策汇编。 第一条 支持示范孵化基地创建。除上级政策补助外区本级对于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入孵项目发展壮大。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3万元的奖励额。 第三条 支持创新载体提质增效。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结果前15%的载体,给予奖励10万元(市级已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奖补企业数取整,小数位不计)。 第四条 加大公共创新梯队培育。政府投资的公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入孵企业经年度考核后,给予核定建筑面积内(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20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期限3年;民营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归属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期限2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租金少于15元/月·平方米的以实际租金给予补助)。 第五条 加大在孵企业租金扶持。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入孵企业,可向区科技局申请孵化补助经费,经考核合格,享受15元以内/每月·平方米的补助;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入孵企业,经区科技局考核合格,享受20元以内/每月·平方米的补助。具体考核办法由区科技局制定。 第六条 支持招引专业机构运营。鼓励专业运营机构来鹿城建设或运营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新增入驻企业总面积给予运营主体120元/平方米*年补助,每年补助最高120万元,连续补助2年。运营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第七条 加强入孵企业信贷支持。鹿城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通过科创指数贷方式取得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限补助一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专项支持滨江商务区孵化载体建设。鼓励知名机构在滨江商务区核心区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于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场所装修改造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专项支持科技岛孵化载体建设。对国际未来科技岛上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700万元、省级35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奖励,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专项支持智能谷孵化载体建设。在中国(温州)智能谷建设或运营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专业运营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入驻企业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年的运营主体补助,每年补助最高150万元,连续补助2年。运营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对新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700万元、省级35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奖励,众创空间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奖励。 附 则 1.本政策汇编所涉政策条款享受主体,享受条件,起止期限,相关名词解释,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等内容参照政策出处执行,原政策若有修改,参照修改后政策执行。 2.本政策汇编由温州市鹿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